Monday, 30 September 2013

CHINESE (TRADITIONAL)

R訴法警[2004] 42 ACTSC(2004年6月9日)

最後更新2005年2月1日

 R訴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利SEBASTIAN法警[2004] 42 ACTSC(2004年6月9日)
刑法 - 被告不適宜答辯不可能成為適宜申辯 - 特別聽證會 - 12個月內是否被告從事犯罪所規定的行為的問題 - 自衛的問題 - 一般原則。
犯罪法,SS 315,316,316(2),316(8),317,319(2),1900(ACT)
精神衛生法(治療和護理)1994(ACT),第68條(3)
監護和管理的財產法1991(ACT)
1933年最高法院法“(ACT),S 68C
1995年證據法“(聯邦),第144條
 R訴Ardler [2003] ACTCA 4(2004年3月30日)
騎士V R(1988)35克里姆ŗ314
Zecevic訴DPP [1987] HCA 26(1987年7月)
 R訴霍伊斯(1994)35 NSWLR 294
 ,R訴Kurtic(​​1996年)85克里姆R 57
沒有SCC 2003年21
法官:克里斯平Ĵ
最高法院的行為
日期:2004年6月9日
在最高法院的了)
)SCC 21號2003年
澳洲首都地區)
 ŗ
v
ALEXANDER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法警


訂單

法官:克里斯平Ĵ
日期:2004年6月9日
地點:堪培拉
法院命令:
1。法警先生提交自己的精神健康審裁處的管轄範圍,使其能夠做一個心理健康秩序。這是一個特殊的聽證會進行有關的起訴書,指控2003年2月8日先生法警毆打布雷特·希曼先生根據1900到S 315犯罪法“(ACT)。涉嫌毆打的詳情載於2003年4月7日,據稱,一個case語句:
被告轉身撲來投訴,抓起他的襯衫和領帶,並收緊了他的抓地力,同時喊他:“我知道你他媽的白痴”。
2。精神健康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於2003年9月11日,法警先生決定不符合認罪的電荷,並不太可能成為十二個​​月內適宜申辯。
3。一發現不適宜答辯時才作出審裁處信納該人的心理過程是無序的或受損的程度,人是無法 -
(一)了解電荷的性質;
(二)進入認罪的充電與行使質疑的權利陪審員或陪審團;
(三)了解訴訟是該人是否犯下的罪行進行調查;
(四)按照訴訟過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響的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公訴;
(f)就指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
請參閱1994年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法“第68條(3)(ACT)(”精神衛生法“)。
4。可能不被暴露的被告不適宜答辯定罪或懲罰被指控的罪行,但法庭時發現,他或她是不可能成為適宜申辯十二個月內,就可以進行一個特殊的聽證會起訴書。犯罪法“第317條的規定,如果在這樣的聽證會,法院是不是滿意,官方已經證明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從事的罪行的行為,然後收取被告必須被宣判無罪。另一方面,一發現被告從事這種行為不會導致在認定有罪。一發現這種效果被稱為“犯罪法”的有關章節標題中,雖然沒有實際的法定規定,作為“非無罪”。
5。直到最近,共317所規定的測試是官方是否已證明被告犯下罪行的行為構成充電,“和在R v Ardler的[2003] ACTCA 4(2004年3月30日)上訴法院認為效果經修正的部分,認為:
當一個特別聽證會開始後,1900年派息13.2犯罪法“,起訴必須證明了被控的罪行毫無合理疑點的物理行為將構成犯罪,如果故意和自願與任何特定的意圖或知識作為一個元素的罪行,但不需要負缺乏心理承受能力,蓄意或自願採取行動或有特定的知識或意向指定的罪行元素,除非有客觀證據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包括錯誤,意外在這種情況下,缺乏任何具體意向或知識所必需的特殊性構成罪行,是一個元素的罪行或自衛控方必須負,毫無合理疑點問題。
6。雖然修正案所指稱的罪行發生之前,是一個程序性的規定,在沒有任何參數的相反,我準備採取行動的假設,目前的規定適用於本聽證。然而,儘管目前的規定,採用了不同的術語,該修正案顯然是旨在澄清部分的效果,而不是改變,任何一方建議的新提法“從事被控的罪行的行為”的聲明R訴Ardler不再合適的原則。
7。一發現非無罪被告所涉罪行的懲罰,但是,如果它是一種嚴重的罪行,這樣的發現確實援引潛艇319(2)的罪行Act.This部分要求法院不公開下令被告被羈押,直到精神健康審裁處命令,否則,除非“考慮拘留”第308的標準“,它是更合適的,責令被告提交自己或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審裁處,以使其能夠根據“精神衛生法”進行心理健康秩序。從本質上講,無罪的替代是一個既不定罪或處罰,但結果發現,,調用一個法定制度,旨在確保被告和社會保護的治療和護理。
8。一個特殊的聽證會以何種方式進行,如果受犯罪法“,其中規定,除其他事項外,該節的其他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聽證會盡可能接近S 316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本節還規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外,在聽證會上,被告有律師代表。不適宜答辯的決心是不被視為一個障礙等代表和被告是要採取不認罪就每個被控罪行。
9。第316(2)提供了一個特殊的聽證應當由陪審團審判,除非:
被告使得單獨選舉法官審判法庭前先修復日期的聽證會上,法院信納,他或她能夠作出這樣的選舉;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不能作出這樣的選舉,任何監護人通知法院,在他或她的意見,這樣的審判將的最佳利益的指責,或指定的監護人監護審裁處根據物業法1991(ACT)(“監護法”)的監護和管理的權力作出選擇由法官單獨審判繼續這樣做。
10。在目前的情況下,指定的監護人監護法“規定,必要的權力交由法官單獨選舉的指責。
11。鑑於要求進行試驗盡可能接近,如果它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我必然有關於最高法院法1933(ACT)的s 68C的要求。這部分是在以下條款:
(1)法官不設陪審團嘗試刑事訴訟可作出任何發現,可能已經由陪審團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而任何有關發現有相同的效果就各方面而言,作為判決的陪審團。
(2)在刑事訴訟中判決由法官審訊應包括法律適用的原則,由法官和法官依靠事實的結果。
(3)在刑事訴訟審判法官獨自一人,如果一個法律的領土,否則將需要給予警告陪審團在該等法律程序,法官應考慮採取警告,考慮到他或她的判決。
12。在普通的刑事審判中,無論是由法官和陪審團或法官單獨,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官方承擔的負擔證明每次充電的基本要素和舉證的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判決必須確定完全由參照承認的證據在審訊或常識問題,這可能是考慮到根據1995年證據法“(聯邦)第144條。
13。被告並沒有被要求認罪的指控,但被視為不認罪的原因犯罪法“第316(8)。
14。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當然,無不良推斷應該對他得出他不這樣做的原因。
15。毆打罪構成故意犯下的任何行為,或可能硬拼,這會導致另一個人立即逮捕和非法暴力。如果實際應用的力量,無論是非法或未經收件人同意,那麼電池的承諾。在任何此類應用武力的情況下,必須有一些有威脅性的行為足以提高威脅的人的頭腦中,直接暴力的恐懼或憂慮。見,例如,騎士V R(1988)35克里姆ŗ314。因此,返回到犯罪法“共317採用的語言,行為將構成毆打罪,只有當它涉及到這些元素。
16。在Ardler的決定沒有具體解決應採取的方法是,在潛在能力,提高自衛的一個問題,因為任何證據。雖然通常被稱為作為一種防禦,一般的原則是,如果自衛提出,官方證明毫無合理疑點,於有關時間無論是被告人不相信他或她的行動是必要的,以便不承擔負擔保衛自己,或者,如果他或她那樣,有這樣一個信念:沒有合理的理由Zecevic訴DPP [1987] HCA 26(1987年7月)。這些命題顯然涉及一個純粹的主觀測試:官方成立,被告沒有這樣一個信念。然而,即使是後者的主張並不涉及一個完全客觀測試。皇冠不能證明這樣一個信念僅僅證明,一個人的心理過程紊亂或減值也不會形成這樣一個信念,有沒有合理的理由。正如亨特CJ在CL在R v霍伊斯(1994)35 294 305 NSWLR解釋,“這是信仰的指責,被告認為,這是合理的,不就是根據情況假設合理的人的指責“中的地位。
17。該決議的任何自衛的問題,可能明顯存在特別困​​難時,被告患有重大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時候,被指控的罪行。新南威爾士州刑事上訴法院認為這個問題在R v Kurtic的(1996)85 R 57,克里姆一個案件中,已經有證據顯示,上訴人遭受“迫害信仰偏執妄想集”。該法院確認,必須應用的測試,在確定官方是否已證明,有必要的信念一直沒有合理理由,而不是完全客觀的,但必須至少有部分是客觀的。亨特CJ在CL再次提供了一些解釋這一原則在下面這段話,在64:
無論效果如何向被告個人的特點,可能在他的感知視為一種威脅,他所面臨的一些特定的動作或他什麼,他認為是一個危險的反應的合理性時,必須有,在我看來,是一個合理的可能性,至少有一些事實上發生的行動可能已被誤認為是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人可以作出任何決定之前,他的這一行動的看法,個人的特點受到的可能性。
18。當被告已經發現不適宜答辯的進一步提問時,這樣的問題可能會以何種方式處理,在一個特殊的聽證會。雖然官方只需要證明被告從事犯罪所要求的行為,應用武力將構成毆打罪,如果非法行為。既不是一個外科醫生,他或她的病人的知情同意,也不是警察使用武力衡量所需的合理逮捕罪犯進行的操作可以說是犯了襲擊。同樣,正確地進行自衛的行為不能被視為攻擊,因為這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在我看來,“第317的規定不免除義務,以證明有關申請武力是非法的皇冠。然而,王國政府沒有義務為負的可能性,被告擔任自衛,除非有客觀證據相當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19。了解到檢控官開幕詞過程中,有人提出,襲擊可以說是比以​​前涉嫌在2003年4月7日的聲明的情況下提供的詳情更廣泛。埃弗森,出現法警議員,反對任何企圖修改的詳情,在我看來,這樣的過程可能會出現實際的困難,有關訴訟的進一步進行。有關健身的問題,申辯的背景下提出的有關指控,並採取一個例子,它可能是精神健康法庭可能會得出結論,一個人的問題有足夠的認識,指示律師就充一次電,但不是另一個。另外,主席埃弗森有義務,聽命於指定的監護人監護審裁處和那個人已經做出了一個決定,選舉僅由法官審判的基礎上的電荷為particularised。當提出這種問題,很正確的檢控官要求休庭,以便取得指示,隨後告訴我,官方將堅持的詳情。認為我已經採取證據方面,皇冠情況顯然不損害這一決定。
20。西曼先生,誰當時在Westfield貝爾科(以下簡稱“商城”)作為一名保安,給證據表明,在約11.25 2003年2月8日上午,他和另一名保安員,威爾先生,出席了音樂商店,在商場明顯後自動呼叫援助。他看見一個人,後來確定為法警先生店長交談。不久,四名警察趕到,顯然是在響應法警先生打來的電話,他們有一個短暫的交談,經理和執達主任先生。警方隨後離開。音樂商店,人顯然被法警先生說有點咄咄逼人的方式工作的人之一,後來問西曼先生有他刪除。西曼先生離開了商店,要求警方返回,而威爾先生留下。
21。警方回店裡去與西曼先生問法警離開。他繼續這樣做。西曼先生和威爾先生開始跟隨他,最初保持的距離約10至15米,按照既定的協議護送人的處所。然而,他們追上他時,他曾前往約20米,從商店,並停止以抗議他的排斥。他再次被告知要離開,走向樓梯通往商城恢復。當他們開始下降的樓梯,他們走在他身後大約只有兩個步驟。
22。西曼先生說,因為他們得到了登陸,他開始法警先生解釋說,他已被禁止從購物中心的一天。他說,法警先生轉過身來,抓住他的上方,他的襯衫,他向後推。他對威爾先生回落,但之後收復了他的平衡威爾先生推著他向前。一場混戰隨之而來。西曼先生似乎無法清楚地記得接下來發生了什麼,但說,他記得他的頭部,腰部附近的指責,並指責了他的前臂在他的喉嚨。他還表示,他感覺到有什麼東西擊中了他的背部,雖然影響並不是特別難。他說,他後來看到威爾先生的束縛先生的法警和移動協助他。法警先生試圖踢他。
23。在盤問中,西曼先生同意該協議韋斯特菲爾德貝爾科購物中心所需的保安人員,以保持一個合理的距離,後面的人已經被要求離開商場。他說,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降低風險的爭吵。在此之際,他和威爾先生趕上了被告人東印度公司店附近時,他停了下來,他們當時跟隨他的距離約一個手臂的長度,因為他仍然在談話中試圖讓他們參與。西曼先生承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被警察在事件發生後不久,警方給他一個版本的事件,在相當顯著的方面有所不同,從他的帳戶中提供的證據首席。當按下時,他不能說哪個版本是正確的,並說,他幾乎沒有記憶的這些採訪的一些差異。他同意,他告訴警員斯萊特,法警先生已經把一把摟住他的脖子,“我的脖子擠壓起重時尚,我掉在地上”。他認為,在盤問,這一指控曾真。他被允許站在證人框中演示如何發生。他解釋說,他一直低著頭腰間面臨法警先生,法警議員有一把摟住他的脖子,他已被提起他與手臂。我發現他的解釋,他的示範不能令人信服的。
24。威爾先生確認,他已經與西曼先生的音樂商店,他一直存在,當警務人員出席作證。他們離開後,法警先生變得更加激動,工作人員詢問了兩名保安人員,讓他刪除。西曼先生留給警察和人員返回。他們被告說話,他開始離開。西曼先生和威爾先生隨後在五到十公尺的距離,但接觸更加緊密,當法警先生攔在外面自由店位於他們說話。西曼先生要求他離開,他恢復走向出口。他們隨後在一米左右的距離,他走下樓,他們是“在他身後的幾個步驟”。威爾先生說,西曼先生問法警,如果他明白,他已被要求離開中心,並且不允許他回來的那一天。被告然後轉身一把抓住他的衣領兩側的西曼先生的襯衫。他說,在這一點上西曼先生“斜靠回位”,但仍保持直立。威爾先生過去他們去抑制法警先生,揪著他從後面,他的手臂在胸前,他的雙手在前面一種類型的熊抱鎖在一起。他說,西曼先生下樓低,把他摟著法警先生的腰“像一輛滑車”,這個運動所產生的勢頭顯然引起他向後移動,上下樓梯,他被迫放手。
25。威爾先生是一個非常大的,顯然魁梧的男子。他說,他是六英尺7英寸高,體重約120公斤。威爾先生是遠遠大於法警先生顯然已經遠遠比他強。這是很難理解為什麼西曼先生可能都認為有必要時,他已經被限制一個人威爾先生一樣強大,當這樣的舉動不會阻止他移動他的胳膊和腿,抓住法警先生腰部周圍的如果他選擇了猛烈抨擊。最立竿見影的效果西曼先生的干預似乎已經引起了威爾先生失去平衡。
26。威爾先生在接受盤問時承認,他已經無法看到前面的西曼先生的襯衫時,法警抓住它,但堅持認為​​,儘管如此,他已經能夠看到法警先生的手在襯衫。他還聲稱,雖然他身後站著法警先生抱著他,他看見法警先生沖孔西曼先生的背面向下。威爾先生,像希曼先生,承認他給了警方一個版本的事件重大方面有所不同,從他的證據首席帳戶。他的證據給出的西曼先生在某些方面也矛盾。特別是,他說,他沒有看到法警先生橫跨西曼先生的喉嚨,而西曼先生與他的手臂或手摟著法警先生的腰部向前傾。
27。我發現西曼先生的帳戶法警議員擠壓他的脖子和他解除掉在地上,用一隻手臂相當不可能的進一步的證據表明,他將不得不完成這一壯舉,而被限制威爾先生什麼也沒做,以提高其公信力。雖然先生堰的西曼先生的背上先生法警衝向下看到有些更合理的,但不完全一致西曼先生的證據,給男女雙方的證據不一致的我,還留下相當大的疑問,是否這發生。
28。事件發生後不久被警方反映了希曼先生告訴他們的時候準備的一份聲明的事實已經從押記的詳情。這些指控似乎已經改變和擴大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我懷疑,西曼先生和威爾先生發現很難記得正是如何法警先生扭打在一起展開作證似乎取決於重建的一個重大措施。在一個點上,威爾先生承認,他被震撼了他剛剛讀自己的警察聲明。有機會觀察男女雙方在證人台上,看到他們搜索盤問我認為他們的證據一般是可靠的,因為它涉及到的事件序列在哪個點開始扭打形成的但此後其描述發生了什麼至少無可救藥的困惑。
29。在所有的情況下,我很滿意超越合理懷疑,執達主任先生反應憤然行為如此緊密地跟隨在他身後的兩個安全衛士當他走樓梯,他轉身,並在附近的西曼先生的襯衫保持衣領。我很不滿意,他緊緊拉著他的領帶,他隨後收緊了他的抓地力,或者說,他講的話指稱。
30。儘管的遞上解釋,我覺得難以接受的是西曼先生和威爾先生有任何正當理由如此緊密地走後面的法警先生。它提出作為證據的照片,出現在樓梯只有約30厘米深,這是可以理解的法警先生的立場,有人可能已經看到兩個大男人的行動後,只有後面兩個步驟及以上他的騷擾,甚至恐嚇。然而,證據不,在我看來,提高自衛的任何問題。
31。因此,我必須找到先生從事法警毆打罪要求的行為,他抓住了另一名男子的襯衫。
32。這種情況下,再次強調精神病康復者和應對不恰當的行為屬於精神病的治療和護理採取的方法的不足之處。儘管他自信地,法警先生患有腦損傷和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這也造成了他的妹妹去世時,他才15歲車禍腦損傷持續。這些事件顯然後,他的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似乎是一個高度智能化的人,他的看法是不斷有色和扭曲他的精神減值。他不合理,有時令人不安的行為顯然是由於他的精神狀態。
33。 J博士悉尼·史密斯則署長亨利親王醫院,他指出,與Neuropsychiatric單位在1996年5月,他進行了評估:
我有毫無疑問,這戲劇性的和定性的電荷[原文]他坦言精神病症狀發作的結果,我相信他躁狂發作的診斷符合DSM IV標準。不幸的是,這一事件一直是慢性的,延伸超過五六十年。在他目前的狀態,他是不是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務或法律事務。
34。 1999年1月14日,精神病學家達爾文城市精神健康服務,格雷格·休博士說,診斷的問題,是一個有爭議的冒險自己的意見在以下方面:
在我看來,最可能的診斷是由於腦損傷,精神病性障礙,妄想和情緒障礙,因腦損傷,狂躁的功能(更簡單地說,額葉綜合症)。不過,我認為這也是很有可能的,法警先生有一個主的精神病性障礙,如精神分裂症或躁鬱症的大腦損傷是一種comfounding的的[原文]問題。不管的診斷,[法警先生]很顯然,受益於藥物和遏制,可能會受益於適當的康復。他的判斷是如此受損,離開[先生法警]未經處理的邀請進一步與法律相衝突,並可能將他人處於危險之中,因為他的不當失控,宏偉,被害觀念和超越公認的社會界限明顯的喜悅歷史。
35。 1999年10月12日,凱茜·歐文,使精神衛生服務的臨床主任,副教授表示另一種診斷的“pseudologica FANTASTICA”。
36。在詳細和非常有益的報告,2003年8月24日,喬治·格雷厄姆博士,精神科顧問醫生,adverted先生法警顯然已經昏迷了一個為期四周在1985年的車禍後大腦受到損傷的事實。他指出,自那時起,他的症狀已經有據可查的。喬治博士說,他接受了記者採訪當天,他出現輕躁狂“展出兩個壓力語音和飛行就像在輕躁狂或躁狂相,雙相情感障礙”的想法。他的協會往往是非理性的,他並未遵循思想的邏輯順序。有一種欣快感,宏偉和偏執與妄想觀念相對於不同的人,他提到他的陳述和證據意識。他似乎忙於他的妹妹的死亡,他的許多思想與她的死亡。雖然曾有過各種相應的診斷意見,喬治博士說,他更傾向於同意由悉尼·史密斯博士和博士休的意見。他解釋說,雙相情感障礙的性質有復發/匯款的課程,它可能是受這種障礙的人可以繼續在輕躁狂相幾個月甚至幾年。鑑於這種疾病的復發和緩解的過程中,如執達主任先生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呈現和喬治博士認為,這可能解釋的差異診斷。當評估在2003年8月,喬治博士相信,他的症狀引起的“雙相情感障礙(有機和/或功能的起源),主要額葉綜合症”的組合。他總結說,他是不適宜申辯,在沒有心理干預在他服藥連續的基礎上產生的,這是不可能的,他將成為未來十二個月內適宜申辯。
37。喬治博士認為有必要指出的是,休博士報告說,經過幾個星期的抗精神病的治療和穩定情緒的藥物法警先生曾出現侵擾程度較低的要求,在他的講話中明顯低於高壓。他仍然受到宏偉和被害意念,但這些人也大為改善。休博士認為,他在兩個月的治療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很可能是不符合要求沒有主見跟進,並有可能進入進一步的衝突與法律,他人帶來危險的地方,可能是他的歷史“不恰當的抑制解除,宏偉,超越可接受的社會邊界“的迫害意念和明顯的喜悅。
38。它應該是非常清楚這段歷史,法警先生需要適當的精神科治療和護理,精神衛生系統內任何傾向,表現在一個不恰當的方式應該得到妥善解決,而不是通過重複無效試圖在刑事司法系統來解決這個問題。
39。特別是,反复嘗試調用刑事法律,他“無罪釋放”,通常是較輕微的罪行,並匯回心理健康法庭似乎一直是一個時間和公共資金的大量浪費。在適當的情況下,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社區免受進一步的暴力或性虐待行為的一個危險的精神病的人,誰可以被關押,直到法庭信納他可被安全地釋放。然而,這不是這種情況。
40。法警議員先前被稱為法庭後,他的“非-無罪”有點類似費用和它似乎不太可能,法庭將被說服採用僅因我發現了不同的方法,他花了保持一個男人的襯衫在前面提到的情況。
41。法警先生的未來行為將得到遏制,成為參與一連串的特別聽證會,這也是不可能。事實上,這是從他的行為和舉止的特別聽證會期間,他喜歡被帶到最高法院並給予什麼,他似乎把在訴訟中作為主角。鑑於他的宏偉歷史和何休形容為一個“明顯的喜悅超越可接受的社會邊界”可能已經預期。
42。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公共開支。被告必須被帶到裁判法院和時間分配拘押聽證。繼交付最高法院,法官指此事向審裁處作出必要的決定,關於健身,有適當資格的專家誰採訪被告申辯的​​意見,檢討他或她的病史,並解決了法定標準在審訊中可能出現問題的範圍內。如果法庭裁定被告不適宜申辯,並是不可能成為適宜申辯隨後的12個月內,刑事檢控專員決定進行充電的,最高法院的特別聽證會分配時間,有時在更嚴重的問題拖延審判費用。在此期間,監護審裁處要求,委任監護人指示上出現代表被告在特殊的聽證會,並作出任何選舉僅由法官而非陪審團審判審判應該是考慮適當的法定代表人。特別聽證會所得款項,再由法官和陪審團或法官單獨和證人提供的證據和盤問陪審團退休前考慮是否官方已經建立或法官退休寫一個判斷。在每個階段律師皇冠和國防可能來自公帑支付。即使特別聽證會本身也比較短,這樣一個傳奇的總體成本可能會運行到幾十萬美元。
43。然而,在許多方面的訴訟本質上是不理想的。被告通常是無法給出一致的說明或可靠的證據證明他或她自己的辯護和潛在的關鍵心理的罪行元素通常必須被忽略。因此,它是幾乎不可避免地會有些片面試驗和錯誤,意外和任何特定的意圖或知識不足,必須在其中這些可能性都被忽略,除非有客觀證據,以提高他們。此外,不管結果是什麼,被告人可以既不被定罪,也不處罰。事實上,最高法院有沒有權力作出任何決定,為未來管理的指責。保存在前面提到的那種更嚴重的情況下,唯一真正的“非無罪”的結果是,被告再次轉交審裁一個發現它的好處,他或她從事所要求的行為一個特定的罪行。
44。在許多情況下,這樣的發現將是有限的,如果有的話,協助法庭,因為這將不涉及任何潛在的關鍵問題決議的行為是否反映了一些惡意或錯誤或意外的產物。在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它是很難看到任何一點連續使用特殊的聽證會,法庭反复提到一個患有精神病的人的一種手段,當然,除非他或她的行為已經出現一些新的令人擔憂的特點或法庭拒絕接受他或她很容易被指控的方式行事。在沒有一些這樣的代價似乎荒謬的繁瑣要求法庭反复評估被告,涉嫌構成一個連續的輕微罪行的事實的背景下,因此,它可以使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聽到法律程序唯一可能的結果是,被告將被稱為回法庭就同一事實。
45。從根本上說,一個富有同情心和關懷的社會,應該能夠找到辦法進行妥善管理,精神病患者的人,而不斷訴諸刑事司法系統。這樣的人的行為可能是一個完整的滋擾,有時可能有必要採取堅決行動,以保護他人。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當患精神病的人都容易犯下嚴重暴力或性虐待行為,它甚至可能是必要的,以限制他們長時間。然而,當一個人的異常行為在本質上是腦損傷和/或嚴重的心理疾病,而不是任何真正的犯罪傾向的產品,這是不現實的期望,它可以控制的簡單的刑事法律的阻嚇作用依賴。在長話短說明顯的風險,人們不能被嚇倒扭曲的模式,認為由於腦損傷或精神疾病和,如果基本條件是不解決,單純威懾將是不可能的,以大大減少類似行為的風險在未來。因此,其他人可能會保持在風險和精神病患者的人本身也可能是在暴力的風險,因為他們的行為引來他人的反應。在最近幾年中一直存在一種趨勢,顯然在大多數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更多地依靠比治療精神病罪犯的懲罰。這可能會吸引社會的某些部分,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效的,往往是不公正的。在許多情況下,及時治療和管理可以大大減少精神病患者騷擾或襲擊人的風險,顯然是一個更有效的手段保護社會比離開的根本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隨後尋求責怪的人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由於他或她的病情。還應當記住,人們發現不適宜答辯將幾乎不可避免地有這種無序的思維模式,他們不能公平地視為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這片領土,政府最近宣布了一項廣泛的審查法醫精神健康服務及相關立法。它是希望,這將導致一個更有效和富有同情心的反應有關人士的需求。
46。這顯然是需要有一些有效的機制,指患精神病的人涉嫌犯即使是相對輕微的罪行法庭,所以明智的決策,可以對他們的未來的關懷和管理。 “精神衛生法”第15(1)已經允許警方刑事檢察處處長辦公室的官員和工作人​​員,是指被指控的罪犯心理健康秩序向審裁處指官員認為合理的理由,因為精神功能障礙或精神疾病,這個人的健康或安全可能是有很大的風險或被指稱的罪犯,或可能嚴重危害他人。如果這被認為是不夠的,因為它不會延伸到案件中,有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任何此類風險的存在,那麼可以修改立法。它也可能是可取的法庭案件中,有一些指控的犯罪行為一直給予處長出庭發言權。在此期間,我會建議這些案件中,公共利益很可能在一些不動產和有形的方式送達的,應保留特殊的聽證會。
47。到目前為止,本案而言,我很滿意,在s 308“刑事罪行法令扣留的標準方面是比較合適的,責令被告再次提出自己的法庭,以使其能夠做出處理為了比它是根據到s 319(2)被羈押扣留他。
我證明,前面的47(47)編號的段落是他的榮譽,正義克里斯平判斷本文的真實副本的原因。
關聯:
日期:2004年6月9日
被告的律師:C先生埃弗森
被告律師:肯古實和聯營公司
官方律師:MS M獵人
官方:律師法刑事檢察處處長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8日
金大中2004年6月的判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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