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诉法警[2004] 42 ACTSC(2004年6月9日)
最后更新2005年2月1日
R诉亚历山大马塞尔·安德利SEBASTIAN法警[2004] 42 ACTSC(2004年6月9日)
刑法 - 被告不适宜答辩不可能成为适宜申辩 - 特别听证会 - 12个月内是否被告从事犯罪所规定的行为的问题 - 自卫的问题 - 一般原则。
犯罪法,SS 315,316,316(2),316(8),317,319(2),1900(ACT)
精神卫生法(治疗和护理)1994(ACT),第68条(3)
监护和管理的财产法1991(ACT)
最高法院法1933(ACT),S 68C
1995年证据法“(联邦),第144条
R诉Ardler [2003] ACTCA 4(2004年3月30日)
骑士V R(1988)35克里姆ŗ314
Zecevic诉DPP [1987] HCA 26(1987年7月)
R诉霍伊斯(1994)35 NSWLR 294
,R诉Kurtic(1996)85克里姆R 57
没有SCC 2003年21
法官:克里斯平Ĵ
最高法院的行为
日期:2004年6月9日
在最高法院的了)
)SCC 21号2003年
澳洲首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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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马塞尔·安德烈·塞巴斯蒂安法警
订单
法官:克里斯平Ĵ
日期:2004年6月9日
地点:堪培拉
法院命令:
1。法警先生提交自己的精神健康审裁处的管辖范围,使其能够做一个心理健康秩序。这是一个特殊的听证会进行有关的起诉书,指控2003年2月8日先生法警殴打布雷特·希曼先生根据1900到S 315犯罪法“(ACT)。涉嫌殴打的详情载于2003年4月7日,据称,一个case语句:
被告转身扑来投诉,抓起他的衬衫和领带,并收紧了他的抓地力,同时喊他:“我知道你他妈的白痴”。
2。精神健康审裁处(下称“审裁处”)于2003年9月11日,法警先生决定不符合认罪的电荷,并不太可能成为十二个月内适宜申辩。
3。一发现不适宜答辩时才作出审裁处信纳该人的心理过程是无序的或受损的程度,人是无法 -
(一)了解电荷的性质;
(二)进入认罪的充电与行使质疑的权利陪审员或陪审团;
(三)了解诉讼是该人是否犯下的罪行进行调查;
(四)按照诉讼过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响的任何证据可给予支持公诉;
(f)就指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
请参阅1994年精神健康(治疗和护理)法“第68条(3)(ACT)(”精神卫生法“)。
4。可能不被暴露的被告不适宜答辩定罪或惩罚被指控的罪行,但法庭时发现,他或她是不可能成为适宜申辩十二个月内,就可以进行一个特殊的听证会起诉书。犯罪法“第317条的规定,如果在这样的听证会,法院是不是满意,官方已经证明毫无合理疑点,被告从事的罪行的行为,然后收取被告必须被宣判无罪。另一方面,一发现被告从事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在认定有罪。一发现这种效果被称为“犯罪法”的有关章节标题中,虽然没有实际的法定规定,作为“非无罪”。
5。直到最近,共317所规定的测试是官方是否已证明被告犯下罪行的行为构成充电,“和在R v Ardler的[2003] ACTCA 4(2004年3月30日)上诉法院认为效果经修正的部分,认为:
当一个特别听证会开始后,1900年派息13.2犯罪法“,起诉必须证明了被控的罪行毫无合理疑点的物理行为将构成犯罪,如果故意和自愿与任何特定的意图或知识作为一个元素的罪行,但不需要负缺乏心理承受能力,蓄意或自愿采取行动或有特定的知识或意向指定的罪行元素,除非有客观证据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包括错误,意外在这种情况下,缺乏任何具体意向或知识所必需的特殊性构成罪行,是一个元素的罪行或自卫控方必须负,毫无合理疑点问题。
6。虽然修正案所指称的罪行发生之前,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在没有任何参数的相反,我准备采取行动的假设,目前的规定适用于本听证。然而,尽管目前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术语,该修正案显然是旨在澄清部分的效果,而不是改变,任何一方建议的新提法“从事被控的罪行的行为”的声明R诉Ardler不再合适的原则。
7。一发现非无罪被告所涉罪行的惩罚,但是,如果它是一种严重的罪行,这样的发现确实援引潜艇319(2)的罪行Act.This部分要求法院不公开下令被告被羁押,直到精神健康审裁处命令,否则,除非“考虑拘留”第308的标准“,它是更合适的,责令被告提交自己或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审裁处,以使其能够根据“精神卫生法”进行心理健康秩序。从本质上讲,无罪的替代是一个既不定罪或处罚,但结果发现,,调用一个法定制度,旨在确保被告和社会保护的治疗和护理。
8。一个特殊的听证会以何种方式进行,如果受犯罪法“,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该节的其他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听证会尽可能接近S 316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本节还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外,在听证会上,被告有律师代表。不适宜答辩的决心是不被视为一个障碍等代表和被告是要采取不认罪就每个被控罪行。
9。第316(2)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听证应当由陪审团审判,除非:
被告使得单独选举法官审判法庭前先修复日期的听证会上,法院信纳,他或她能够作出这样的选举;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作出这样的选举,任何监护人通知法院,在他或她的意见,这样的审判将的最佳利益的指责,或指定的监护人监护审裁处根据物业法1991(ACT)(“监护法”)的监护和管理的权力作出选择由法官单独审判继续这样做。
10。在目前的情况下,指定的监护人监护法“规定,必要的权力交由法官单独选举的指责。
11。鉴于要求进行试验尽可能接近,如果它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我必然有关于最高法院法1933(ACT)的s 68C的要求。这部分是在以下条款:
(1)法官不设陪审团尝试刑事诉讼可作出任何发现,可能已经由陪审团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而任何有关发现有相同的效果就各方面而言,作为判决的陪审团。
(2)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由法官审讯应包括法律适用的原则,由法官和法官依靠事实的结果。
(3)在刑事诉讼审判法官独自一人,如果一个法律的领土,否则将需要给予警告陪审团在该等法律程序,法官应考虑采取警告,考虑到他或她的判决。
12。在普通的刑事审判中,无论是由法官和陪审团或法官单独,被告享有无罪推定,官方承担的负担证明每次充电的基本要素和举证的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判决必须确定完全由参照承认的证据在审讯或常识问题,这可能是考虑到根据1995年证据法“(联邦)第144条。
13。被告并没有被要求认罪的指控,但被视为不认罪的原因犯罪法“第316(8)。
14。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当然,无不良推断应该对他得出他不这样做的原因。
15。殴打罪构成故意犯下的任何行为,或可能硬拼,这会导致另一个人立即逮捕和非法暴力。如果实际应用的力量,无论是非法或未经收件人同意,那么电池的承诺。在任何此类应用武力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些有威胁性的行为足以提高威胁的人的头脑中,直接暴力的恐惧或忧虑。见,例如,骑士V R(1988)35克里姆ŗ314。因此,返回到犯罪法“共317采用的语言,行为将构成殴打罪,只有当它涉及到这些元素。
16。在Ardler的决定没有具体解决应采取的方法是,在潜在能力,提高自卫的一个问题,因为任何证据。虽然通常被称为作为一种防御,一般的原则是,如果自卫提出,官方证明毫无合理疑点,于有关时间无论是被告人不相信他或她的行动是必要的,以便不承担负担保卫自己,或者,如果他或她那样,有这样一个信念:没有合理的理由Zecevic诉DPP [1987] HCA 26(1987年7月)。这些命题显然涉及一个纯粹的主观测试:官方成立,被告没有这样一个信念。然而,即使是后者的主张并不涉及一个完全客观测试。皇冠不能证明这样一个信念仅仅证明,一个人的心理过程紊乱或减值也不会形成这样一个信念,有没有合理的理由。正如亨特CJ在CL在R v霍伊斯(1994)35 294 305 NSWLR解释,“这是信仰的指责,被告认为,这是合理的,不就是根据情况假设合理的人的指责“中的地位。
17。该决议的任何自卫的问题,可能明显存在特别困难时,被告患有重大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时候,被指控的罪行。新南威尔士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在R v Kurtic的(1996)85 R 57,克里姆一个案件中,已经有证据显示,上诉人遭受“迫害信仰偏执妄想集”。该法院确认,必须应用的测试,在确定官方是否已证明,有必要的信念一直没有合理理由,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但必须至少有部分是客观的。亨特CJ在CL再次提供了一些解释这一原则在下面这段话,在64:
无论效果如何向被告个人的特点,可能在他的感知视为一种威胁,他所面临的一些特定的动作或他什么,他认为是一个危险的反应的合理性时,必须有,在我看来,是一个合理的可能性,至少有一些事实上发生的行动可能已被误认为是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人可以作出任何决定之前,他的这一行动的看法,个人的特点受到的可能性。
18。当被告已经发现不适宜答辩的进一步提问时,这样的问题可能会以何种方式处理,在一个特殊的听证会。虽然官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从事犯罪所要求的行为,应用武力将构成殴打罪,如果非法行为。既不是一个外科医生,他或她的病人的知情同意,也不是警察使用武力衡量所需的合理逮捕罪犯进行的操作可以说是犯了袭击。同样,正确地进行自卫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攻击,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在我看来,“第317的规定不免除义务,以证明有关申请武力是非法的皇冠。然而,王国政府没有义务为负的可能性,被告担任自卫,除非有客观证据相当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19。了解到检控官开幕词过程中,有人提出,袭击可以说是比以前涉嫌在2003年4月7日的声明的情况下提供的详情更广泛。埃弗森,出现法警议员,反对任何企图修改的详情,在我看来,这样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实际的困难,有关诉讼的进一步进行。有关健身的问题,申辩的背景下提出的有关指控,并采取一个例子,它可能是精神健康法庭可能会得出结论,一个人的问题有足够的认识,指示律师就充一次电,但不是另一个。另外,主席埃弗森有义务,听命于指定的监护人监护审裁处和那个人已经做出了一个决定,选举仅由法官审判的基础上的电荷为particularised。当提出这种问题,很正确的检控官要求休庭,以便取得指示,随后告诉我,官方将坚持的详情。认为我已经采取证据方面,皇冠情况显然不损害这一决定。
20。西曼先生,谁当时在Westfield贝尔科(以下简称“商城”)作为一名保安,给证据表明,在约11.25 2003年2月8日上午,他和另一名保安员,威尔先生,出席了音乐商店,在商场明显后自动呼叫援助。他看见一个人,后来确定为法警先生店长交谈。不久,四名警察赶到,显然是在响应法警先生打来的电话,他们有一个短暂的交谈,经理和执达主任先生。警方随后离开。音乐商店,人显然被法警先生说有点咄咄逼人的方式工作的人之一,后来问西曼先生有他删除。西曼先生离开了商店,要求警方返回,而威尔先生留下。
21。警方回店里去与西曼先生问法警离开。他继续这样做。西曼先生和威尔先生开始跟随他,最初保持的距离约10至15米,按照既定的协议护送人的处所。然而,他们追上他时,他曾前往约20米,从商店,并停止以抗议他的排斥。他再次被告知要离开,走向楼梯通往商城恢复。当他们开始下降的楼梯,他们走在他身后大约只有两个步骤。
22。西曼先生说,因为他们得到了登陆,他开始法警先生解释说,他已被禁止从购物中心的一天。他说,法警先生转过身来,抓住他的上方,他的衬衫,他向后推。他对威尔先生回落,但之后收复了他的平衡威尔先生推着他向前。一场混战随之而来。西曼先生似乎无法清楚地记得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但说,他记得他的头部,腰部附近的指责,并指责了他的前臂在他的喉咙。他还表示,他感觉到有什么东西击中了他的背部,虽然影响并不是特别难。他说,他后来看到威尔先生的束缚先生的法警和移动协助他。法警先生试图踢他。
23。在盘问中,西曼先生同意该协议韦斯特菲尔德贝尔科购物中心所需的保安人员,以保持一个合理的距离,后面的人已经被要求离开商场。他说,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降低风险的争吵。在此之际,他和威尔先生赶上了被告人东印度公司店附近时,他停了下来,他们当时跟随他的距离约一个手臂的长度,因为他仍然在谈话中试图让他们参与。西曼先生承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被警察在事件发生后不久,警方给他一个版本的事件,在相当显着的方面有所不同,从他的帐户中提供的证据首席。当按下时,他不能说哪个版本是正确的,并说,他几乎没有记忆的这些采访的一些差异。他同意,他告诉警员斯莱特,法警先生已经把一把搂住他的脖子,“我的脖子挤压起重时尚,我掉在地上”。他认为,在盘问,这一指控曾真。他被允许站在证人框中演示如何发生。他解释说,他一直低着头腰间面临法警先生,法警议员有一把搂住他的脖子,他已被提起他与手臂。我发现他的解释,他的示范不能令人信服的。
24。威尔先生确认,他已经与西曼先生的音乐商店,他一直存在,当警务人员出席作证。他们离开后,法警先生变得更加激动,工作人员询问了两名保安人员,让他删除。西曼先生留给警察和人员返回。他们被告说话,他开始离开。西曼先生和威尔先生随后在五到十公尺的距离,但接触更加紧密,当法警先生拦在外面自由店位于他们说话。西曼先生要求他离开,他恢复走向出口。他们随后在一米左右的距离,他走下楼,他们是“在他身后的几个步骤”。威尔先生说,西曼先生问法警,如果他明白,他已被要求离开中心,并且不允许他回来的那一天。被告然后转身一把抓住他的衣领两侧的西曼先生的衬衫。他说,在这一点上西曼先生“斜靠回位”,但仍保持直立。威尔先生过去他们去抑制法警先生,揪着他从后面,他的手臂在胸前,他的双手在前面一种类型的熊抱锁在一起。他说,西曼先生下楼低,把他搂着法警先生的腰“像一辆滑车”,这个运动所产生的势头显然引起他向后移动,上下楼梯,他被迫放手。
25。威尔先生是一个非常大的,显然魁梧的男子。他说,他是六英尺7英寸高,体重约120公斤。威尔先生是远远大于法警先生显然已经远远比他强。这是很难理解为什么西曼先生可能都认为有必要时,他已经被限制一个人威尔先生一样强大,当这样的举动不会阻止他移动他的胳膊和腿,抓住法警先生腰部周围的如果他选择了猛烈抨击。最立竿见影的效果西曼先生的干预似乎已经引起了威尔先生失去平衡。
26。威尔先生在接受盘问时承认,他已经无法看到前面的西曼先生的衬衫时,法警抓住它,但坚持认为,尽管如此,他已经能够看到法警先生的手在衬衫。他还声称,虽然他身后站着法警先生抱着他,他看见法警先生冲孔西曼先生的背面向下。威尔先生,像希曼先生,承认他给了警方一个版本的事件重大方面有所不同,从他的证据首席帐户。他的证据给出的西曼先生在某些方面也矛盾。特别是,他说,他没有看到法警先生横跨西曼先生的喉咙,而西曼先生与他的手臂或手搂着法警先生的腰部向前倾。
27。我发现西曼先生的帐户法警议员挤压他的脖子和他解除掉在地上,用一只手臂相当不可能的进一步的证据表明,他将不得不完成这一壮举,而被限制威尔先生什么也没做,以提高其公信力。虽然先生堰的西曼先生的背上先生法警冲向下看到有些更合理的,但不完全一致西曼先生的证据,给男女双方的证据不一致的我,还留下相当大的疑问,是否这发生。
28。事件发生后不久被警方反映了希曼先生告诉他们的时候准备的一份声明的事实已经从押记的详情。这些指控似乎已经改变和扩大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我怀疑,西曼先生和威尔先生发现很难记得正是如何法警先生扭打在一起展开作证似乎取决于重建的一个重大措施。在一个点上,威尔先生承认,他被震撼了他刚刚读自己的警察声明。有机会观察男女双方在证人台上,看到他们搜索盘问我认为他们的证据一般是可靠的,因为它涉及到的事件序列在哪个点开始扭打形成的但此后其描述发生了什么至少无可救药的困惑。
29。在所有的情况下,我很满意超越合理怀疑,执达主任先生反应愤然行为如此紧密地跟随在他身后的两个安全卫士当他走楼梯,他转身,并在附近的西曼先生的衬衫保持衣领。我很不满意,他紧紧拉着他的领带,他随后收紧了他的抓地力,或者说,他讲的话指称。
30。尽管的递上解释,我觉得难以接受的是西曼先生和威尔先生有任何正当理由如此紧密地走后面的法警先生。它提出作为证据的照片,出现在楼梯只有约30厘米深,这是可以理解的法警先生的立场,有人可能已经看到两个大男人的行动后,只有后面两个步骤及以上他的骚扰,甚至恐吓。然而,证据不,在我看来,提高自卫的任何问题。
31。因此,我必须找到先生从事法警殴打罪要求的行为,他抓住了另一名男子的衬衫。
32。这种情况下,再次强调精神病康复者和应对不恰当的行为属于精神病的治疗和护理采取的方法的不足之处。尽管他自信地,法警先生患有脑损伤和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这也造成了他的妹妹去世时,他才15岁车祸脑损伤持续。这些事件显然后,他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似乎是一个高度智能化的人,他的看法是不断有色和扭曲他的精神减值。他不合理,有时令人不安的行为显然是由于他的精神状态。
33。 J博士悉尼·史密斯则署长亨利亲王医院,他指出,与Neuropsychiatric单位在1996年5月,他进行了评估:
我有毫无疑问,这戏剧性的和定性的电荷[原文]他坦言精神病症状发作的结果,我相信他躁狂发作的诊断符合DSM IV标准。不幸的是,这一事件一直是慢性的,延伸超过五六十年。在他目前的状态,他是不是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务或法律事务。
34。 1999年1月14日,精神病学家达尔文城市精神健康服务,格雷格·休博士说,诊断的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冒险自己的意见在以下方面:
在我看来,最可能的诊断是由于脑损伤,精神病性障碍,妄想和情绪障碍,因脑损伤,狂躁的功能(更简单地说,额叶综合症)。不过,我认为这也是很有可能的,法警先生有一个主的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或躁郁症的大脑损伤是一种comfounding的的[原文]问题。不管的诊断,[法警先生]很显然,受益于药物和遏制,可能会受益于适当的康复。他的判断是如此受损,离开[先生法警]未经处理的邀请进一步与法律相冲突,并可能将他人处于危险之中,因为他的不当失控,宏伟,被害观念和超越公认的社会界限明显的喜悦历史。
35。 1999年10月12日,凯茜·欧文,使精神卫生服务的临床主任,副教授表示另一种诊断的“pseudologica FANTASTICA”。
36。在详细和非常有益的报告,2003年8月24日,乔治·格雷厄姆博士,精神科顾问医生,adverted先生法警显然已经昏迷了一个为期四周在1985年的车祸后大脑受到损伤的事实。他指出,自那时起,他的症状已经有据可查的。乔治博士说,他接受了记者采访当天,他出现轻躁狂“展出两个压力语音和飞行就像在轻躁狂或躁狂相,双相情感障碍”的想法。他的协会往往是非理性的,他并未遵循思想的逻辑顺序。有一种欣快感,宏伟和偏执与妄想观念相对于不同的人,他提到他的陈述和证据意识。他似乎忙于他的妹妹的死亡,他的许多思想与她的死亡。虽然曾有过各种相应的诊断意见,乔治博士说,他更倾向于同意由悉尼·史密斯博士和博士休的意见。他解释说,双相情感障碍的性质有复发/汇款的课程,它可能是受这种障碍的人可以继续在轻躁狂相几个月甚至几年。鉴于这种疾病的复发和缓解的过程中,如执达主任先生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呈现和乔治博士认为,这可能解释的差异诊断。当评估在2003年8月,乔治博士相信,他的症状引起的“双相情感障碍(有机和/或功能的起源),主要额叶综合症”的组合。他总结说,他是不适宜申辩,在没有心理干预在他服药连续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是不可能的,他将成为未来十二个月内适宜申辩。
37。乔治博士认为有必要指出的是,休博士报告说,经过几个星期的抗精神病的治疗和稳定情绪的药物法警先生曾出现侵扰程度较低的要求,在他的讲话中明显低于高压。他仍然受到宏伟和被害意念,但这些人也大为改善。休博士认为,他在两个月的治疗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很可能是不符合要求没有主见跟进,并有可能进入进一步的冲突与法律,他人带来危险的地方,可能是他的历史“不恰当的抑制解除,宏伟,超越可接受的社会边界“的迫害意念和明显的喜悦。
38。它应该是非常清楚这段历史,法警先生需要适当的精神科治疗和护理,精神卫生系统内任何倾向,表现在一个不恰当的方式应该得到妥善解决,而不是通过重复无效试图在刑事司法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
39。特别是,反复尝试调用刑事法律,他“无罪释放”,通常是较轻微的罪行,并汇回心理健康法庭似乎一直是一个时间和公共资金的大量浪费。在适当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可以确保社区免受进一步的暴力或性虐待行为的一个危险的精神病的人,谁可以被关押,直到法庭信纳他可被安全地释放。然而,这不是这种情况。
40。法警议员先前被称为法庭后,他的“非-无罪”有点类似费用和它似乎不太可能,法庭将被说服采用仅因我发现了不同的方法,他花了保持一个男人的衬衫在前面提到的情况。
41。法警先生的未来行为将得到遏制,成为参与一连串的特别听证会,这也是不可能。事实上,这是从他的行为和举止的特别听证会期间,他喜欢被带到最高法院并给予什么,他似乎把在诉讼中作为主角。鉴于他的宏伟历史和何休形容为一个“明显的喜悦超越可接受的社会边界”可能已经预期。
42。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公共开支。被告必须被带到裁判法院和时间分配拘押听证。继交付最高法院,法官指此事向审裁处作出必要的决定,关于健身,有适当资格的专家谁采访被告申辩的意见,检讨他或她的病史,并解决了法定标准在审讯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范围内。如果法庭裁定被告不适宜申辩,并是不可能成为适宜申辩随后的12个月内,刑事检控专员决定进行充电的,最高法院的特别听证会分配时间,有时在更严重的问题拖延审判费用。在此期间,监护审裁处要求,委任监护人指示上出现代表被告在特殊的听证会,并作出任何选举仅由法官而非陪审团审判审判应该是考虑适当的法定代表人。特别听证会所得款项,再由法官和陪审团或法官单独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和盘问陪审团退休前考虑是否官方已经建立或法官退休写一个判断。在每个阶段律师皇冠和国防可能来自公帑支付。即使特别听证会本身也比较短,这样一个传奇的总体成本可能会运行到几十万美元。
43。然而,在许多方面的诉讼本质上是不理想的。被告通常是无法给出一致的说明或可靠的证据证明他或她自己的辩护和潜在的关键心理的罪行元素通常必须被忽略。因此,它是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有些片面试验和错误,意外和任何特定的意图或知识不足,必须在其中这些可能性都被忽略,除非有客观证据,以提高他们。此外,不管结果是什么,被告人可以既不被定罪,也不处罚。事实上,最高法院有没有权力作出任何决定,为未来管理的指责。保存在前面提到的那种更严重的情况下,唯一真正的“非无罪”的结果是,被告再次转交审裁一个发现它的好处,他或她从事所要求的行为一个特定的罪行。
44。在许多情况下,这样的发现将是有限的,如果有的话,协助法庭,因为这将不涉及任何潜在的关键问题决议的行为是否反映了一些恶意或错误或意外的产物。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它是很难看到任何一点连续使用特殊的听证会,法庭反复提到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的一种手段,当然,除非他或她的行为已经出现一些新的令人担忧的特点或法庭拒绝接受他或她很容易被指控的方式行事。在没有一些这样的代价似乎荒谬的繁琐要求法庭反复评估被告,涉嫌构成一个连续的轻微罪行的事实的背景下,因此,它可以使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听到法律程序唯一可能的结果是,被告将被称为回法庭就同一事实。
45。从根本上说,一个富有同情心和关怀的社会,应该能够找到办法进行妥善管理,精神病患者的人,而不断诉诸刑事司法系统。这样的人的行为可能是一个完整的滋扰,有时可能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以保护他人。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患精神病的人都容易犯下严重暴力或性虐待行为,它甚至可能是必要的,以限制他们长时间。然而,当一个人的异常行为在本质上是脑损伤和/或严重的心理疾病,而不是任何真正的犯罪倾向的产品,这是不现实的期望,它可以控制的简单的刑事法律的阻吓作用依赖。在长话短说明显的风险,人们不能被吓倒扭曲的模式,认为由于脑损伤或精神疾病和,如果基本条件是不解决,单纯威慑将是不可能的,以大大减少类似行为的风险在未来。因此,其他人可能会保持在风险和精神病患者的人本身也可能是在暴力的风险,因为他们的行为引来他人的反应。在最近几年中一直存在一种趋势,显然在大多数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更多地依靠比治疗精神病罪犯的惩罚。这可能会吸引社会的某些部分,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往往是不公正的。在许多情况下,及时治疗和管理可以大大减少精神病患者骚扰或袭击人的风险,显然是一个更有效的手段保护社会比离开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寻求责怪的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他或她的病情。还应当记住,人们发现不适宜答辩将几乎不可避免地有这种无序的思维模式,他们不能公平地视为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片领土,政府最近宣布了一项广泛的审查法医精神健康服务及相关立法。它是希望,这将导致一个更有效和富有同情心的反应有关人士的需求。
46。这显然是需要有一些有效的机制,指患精神病的人涉嫌犯即使是相对轻微的罪行法庭,所以明智的决策,可以对他们的未来的关怀和管理。 “精神卫生法”第15(1)已经允许警方刑事检察处处长办公室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是指被指控的罪犯心理健康秩序向审裁处指官员认为合理的理由,因为精神功能障碍或精神疾病,这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可能是有很大的风险或被指称的罪犯,或可能严重危害他人。如果这被认为是不够的,因为它不会延伸到案件中,有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任何此类风险的存在,那么可以修改立法。它也可能是可取的法庭案件中,有一些指控的犯罪行为一直给予处长出庭发言权。在此期间,我会建议这些案件中,公共利益很可能在一些不动产和有形的方式送达的,应保留特殊的听证会。
47。到目前为止,本案而言,我很满意,在s 308“刑事罪行法令扣留的标准方面是比较合适的,责令被告再次提出自己的法庭,以使其能够做出处理为了比它是根据到s 319(2)被羁押扣留他。
我证明,前面的47(47)编号的段落是他的荣誉,正义克里斯平判断本文的真实副本的原因。
关联:
日期:2004年6月9日
被告的律师:C先生埃弗森
被告律师:肯古实和联营公司
官方律师:MS M猎人
官方:律师法刑事检察处处长
聆讯日期:2004年5月28日
金大中2004年6月的判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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